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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細則依「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署之公務處理及各級人員之職責暨應遵守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細則行之。
本署設左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秘書室。
六、會計室。
七、人事室。
前項各組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科辦事。
第一組掌理國庫及地方公庫制度之規劃,庫政之督導,各項歲入收繳之管
制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國內外捐獻之處理;國庫支出之核撥
,及奉交議國有財產之管理處分,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之監督考核及國
庫業務管理資訊等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國庫及地方公庫制度之規劃。
(二) 國庫法規之擬訂、解釋。
(三) 代理國庫業務之考核、督導。
(四) 地方公庫法規之審核。
(五) 地方公庫業務之監督、指導。
(六) 國庫機構之設置及代庫契約之審核。
(七) 國庫支票之印製、保管、核發。
(八) 各機關零用金之核定。
(九) 捐獻法規之研訂暨捐獻物品之登記、公告及轉發。
(十) 依法提存物品應行解庫案件之核辦。
(十一) 各項歲入收納方式及繳庫程序之管制。
(十二) 其他有關國庫行政及公款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中央各機關歲出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轉行。
(二) 中央各機關總預算歲出統籌科目及專案動支登記、轉行。
(三) 國防支出交議案件之核議。
(四) 國防經費預算之核撥。
(五) 中央補助省市經費預算之核撥。
(六) 中央各機關經費會計報告之查核。
(七) 中央各機關奉准保留之歲出應付款登記及轉行。
(八) 中央各機關經費賸餘之催收。
(九) 中央政府庫款支出之監督、核計。
(十)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十一) 其他有關歲出預算之核撥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會辦國有財產權審核。
(二) 會辦國有非公用財產之管理處分。
(三) 會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處分。
(四) 會辦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有眷舍房地處理。
(五) 會辦公營事業機構經營財產處分。
(六) 關於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處分之監督考核。
(七) 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遺產指定代管人。
(八) 其他有關公有財產管理事項。
四、第四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國庫業務管理資訊之統籌規劃。
(二) 國庫資訊自動化作業計畫之彙編。
(三) 推動建立各組室主管業務之資訊系統。
(四) 協調資料處理機關支援辦理系統規劃,程式設計與測試及資料處理
作業。
(五) 各有關主管業務組室與資料處理支援機關間之協調連繫事項。
(六) 輸入及輸出資料格式內容及處理程序之審核、管制及統籌分配運用

(七) 終端機及有關裝備之操作與管理。
(八) 國庫業務管理資訊成效之檢討與建議。
(九) 國庫資訊檔案運用之研究分析。
(十) 其他有關國庫業務管理資訊技術及行政管理事項。
第二組掌理中央政府各項歲入之籌劃、審議、執行、督導考核及國庫收支
檢討、財務調度與特種基金等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中央政府年度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
(二) 關於中央政府辦理追加預算財源之籌劃。
(三)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對裁減經費之擬議。
(四) 行政院預算審議會議附帶決議有關歲入事項之協調處理。
(五) 政府決策機關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指示事項有關歲入部分之協調擬辦

(六) 立法院、監察院、審計部審議 (核) 中央政府預決算有關歲入部分
意見之協調處理。
(七) 關於中央政府歲入分配預算之彙編。
(八) 關於中央政府歲入總預算按月執行狀況之彙報。
(九) 關於中央政府歲入總預算執行之檢討。
(十) 其他有關歲入籌劃及國庫財務調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事項:
(一) 關於公賣事業制度之研擬。
(二) 關於公賣事業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審核。
(三) 關於公賣事業經營業務之督導考核。
(四) 關於公賣事業投資計畫之核議、督導。
(五) 關於公賣事業預算及營收繳庫之審核。
(六) 關於公賣事業產品售價核議。
(七) 關於公賣事業生產督導、考核。
(八) 關於公賣事業國外重要採購案件之審核。
(九) 關於公賣事業機構人員出國案件之審核。
(十) 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稅課收入之納庫管理。
(十一) 其他有關公賣事業及中央稅課收入納庫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其他收
入之執行彙計與檢討。
(二) 關於中央政府各機關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其他收
入、費率費額標準之調整與核議。
(三) 關於中央政府各機關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其他收
入報表之核登與處理。
(四) 關於中央政府各機關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其他收
入之查核。
(五) 關於捐獻收入之納庫核計。
(六) 其他有關稅課、公賣、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以外之有關收入事項。
四、第四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資本支出計畫、增資計畫及盈虧撥補
之核議。
(二) 關於國營事業保留盈餘、國庫補貼、轉投資及捐助案件之核議。
(三) 關於國營事業營業政策及增進經營效能之研議。
(四) 關於國營事業年度計畫總綱及預決算之會核。
(五) 關於國營事業投資報酬率及資費調整之會核。
(六) 關於特種基金會計制度及修訂有關法案之會核。
(七) 關於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盈 (賸) 餘繳庫及庫款撥付日期
之協調與擬訂。
(八) 關於特種基金財務稽核及財務報表之綜計。
(九) 關於特種基金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審查。
(十) 關於國庫投資事業之增資,盈虧撥補及預、決算之核議。
(十一) 關於特種基金之設立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之核議。
(十二) 關於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之催解及收支併列轉帳案件之核辦。
(十三) 關於國庫撥款投資事業股票之登記保管。
(十四) 其他有關中央政府總預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事項。
第三組掌理內外債發行、保證、償還、核銷、國際資金接洽、協調等事項
。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左列事項:
(一) 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債發行有關條例之擬訂、修正、廢止及整理。
(二) 公債法令之解釋。
(三) 中央政府公債與國庫券發行計畫之編擬,發行工作之籌劃與印製、
監督及執行。
(四) 地方公債發行之核議與監督。
(五) 各經理銀行公債還本付息報表之審核、查對。
(六) 債票遺失及海外舊債清償案件之擬辦。
(七) 債券市場調查及公債買賣資料之蒐集、分析。
(八) 公債還本付息年度預算、分配預算之擬編、決算之核對。
(九) 公債還本付息及手續費之核撥、審查、清結。
(十) 政府發行各種內債、實銷、償還、及結欠月報表之編製及分析。
(十一) 內債備用票及樣張、暗記之保管、發行後債券之申請換發及缺損
簽證。
(十二) 政府公債發行之宣傳及到期公債還本付息、截止兌付之公告。
(十三) 其他有關公債發行償還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政府舉借外債之籌劃。
(二) 國際資金之接洽、協調。
(三) 國際金融市場資料之蒐集。
(四) 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舉借外債之國庫保證。
(五) 國際協定有關財政負擔案件之處理。
(六) 政府舉借及保證外債還本付息及償還外債基金之管理。
(七) 保證外債合約履行之監督。
(八) 外債資料之編報及統計分析。
(九) 外債資料之電腦作業。
(十) 其他有關舉借外債及保證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公債核銷作業之設計與規劃。
(二) 公債送銷清單之審核、更正及統計。
(三) 付訖公債本息券之銷燬。
(四) 已付訖公債本息之登記與結算。
(五) 銷燬憑證之編製及保管。
(六) 債券之安全保管。
(七) 其他有關公債核銷事項。
第四組掌理政府財務效能增進之研議,國家重大建設及發展計畫經費之核
議,地方財政之監督輔導,軍公教人員待遇福利之會核等事項。分設左列
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政府重大建設及發展計畫經費之核議事項。
(二) 關於政府重大建設及發展計畫預決算彙計。
(三) 關於加強政府財務管理措施之研擬與建議。
(四) 關於各級政府整體財政之規劃與檢討。
(五) 關於增進政府財務效能之檢討及建議。
(六) 關於國內外重要財政資料之蒐集與研析。
(七) 其他有關財務行政研議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劃分之研議。
(二) 關於地方財政事項之規劃及建議。
(三) 關於地方財政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四) 關於地方財政收支之輔導、監督及考核。
(五) 關於省市政府預算、決算之審核。
(六) 關於中央補助地方與地方協助中央之擬議。
(七) 關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基金之管理。
(六) 關於地方財政資料之蒐集、分析、統計、整理。
(九) 其他有關地方財政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增加政府支出法案、方案之核議。
(二) 關於軍、公、教、公營事業人員待遇、補助費、獎金、加給津貼法
案之會核。
(三) 關於軍、公、教、公營事業人員保險、退休、撫卹法案之會核。
(四) 關於公務人員互助及福利法案之會核。
(五) 關於軍、公、教退休 (伍) (職) 人員,退休 (伍) (職) 金優惠
存款辦法之會核。
(六) 關於國家戰時動員計畫案件之會核。
(七) 關於交通戰備器材購置儲備案件之會查。
(八) 其他有關增加政府財務負擔事項之研議。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書之總收發。
三、關於文書之繕印、校對。
四、關於文書之銷號、歸檔。
五、關於公款出納、保管。
六、關於物品採購、保管、核發。
七、關於財產之管理。
八、關於重要會議之籌辦與紀錄。
九、關於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編擬。
十、關於重要業務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十一、關於公文檢核及逾期公文之催辦。
十二、關於業務研究發展。
十三、關於國庫法規之整理彙報。
十四、審核文稿。
十五、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會計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庫出納會計制度之策劃、研訂及督導執行。
二、國庫收支應用科目代號表之編纂與印發。
三、庫款收支狀況日報表之編報。
四、國庫收入、支付明細簿籍之整理及核結。
五、國庫記帳憑證之編製。
六、國庫統制帳之記載整理與核結。
七、國庫收支會計報告之編報。
八、國庫年度終結報告之編報。
九、中央政府年度預算與國庫收付實現之統計分析。
十、中央政府歷年國庫收付實現與預算、決算之統計分析。
十一、本署歲入、歲出概預算之籌編及決算之擬編。
十二、本署歲入、歲出預算之分配及執行。
十三、本署歲入類及經費類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簿籍之記載、整理、核結
及會計報告之編報與原始憑證之送審。
十四、本署內部審核之執行及績效報告之編製。
十五、公債會計事務之處理,會計報告之編報及國庫保管品之登記 核對

十六、其他有關國庫出納會計、公債會計及本署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職位分類之策劃、歸劃。
二、職員專長審評、人力規劃。
三、職員任免、核薪、遷調之核簽、擬辦、承轉及就離職之通知。
四、銓審案件之核轉、查催暨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五、職員勤惰之考核及紀錄。
六、職員品德生活資料之登記。
七、職員考績 (考成) 之擬辦及核轉。
八、職員獎懲案件之核簽及擬辦。
九、職員考試、訓練、進修之擬議及籌辦。
十、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值日之排定考查。
十一、職員退休、撫卹、互助、保險之擬辦及核轉。
十二、職員薪俸、房租津貼、各項補助、實物配給之審核。
十三、員工福利、康樂活動之籌辦。
十四、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移轉、動態陳報及各項人事報表之
編製。
十五、關於員工忠誠保證及政風之調查事項。
十六、關於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署長綜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國庫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二、本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本署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署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署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署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署重要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八、本署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本署職員請假之核准。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副署長襄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署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預。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
四、本署人事評議委員會及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署長不出席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署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提請署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署長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主任祕書權責如左:
一、文稿、文件之核閱。
二、重要與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配合聯繫。
四、本署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各組、室間工作之協調。
六、重要會議之參加。
七、職責上應陳報署長之重要事項。
八、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組長 室主任各承署長、副署長之命 (會計主任、人事主任並受上級會計
、統計、人事調查機構之監督) 綜理本組、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核。
二、本組、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考核。
三、依照本署處理公務分層負責之有關規定,本組、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
定。
四、本組、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年終考績之初核及提供意見。
五、本組、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報之重要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科長承各該組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本科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本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專門委員、祕書、視察、稽核、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
,辦理應辦公務,並各就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
本署為推進工作,溝通各組、室意見、加強業務協調與聯繫,每兩週舉行
署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署務會議由署長、副署長、主任祕書及組、室主管組成之。
本署為檢討業務,每半年舉行業務會報一次。
前項會報由本署科長以上人員參加。
本署為期獎懲公允,特設人事評議委員會,由副署長召集之。其決議事項
報由署長核定後執行。
本署為考查所屬各級職員服務成績、依考試院公布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
程」第二條之規定,組織考績委員會,依法辦理考績事宜。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