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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署長綜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國庫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二、本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本署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署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署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署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署重要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八、本署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本署職員請假之核准。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