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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二組掌理中央政府各項歲入之籌劃、審議、執行、督導考核及國庫收支
檢討、財務調度與特種基金等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中央政府年度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
(二) 關於中央政府辦理追加預算財源之籌劃。
(三)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對裁減經費之擬議。
(四) 行政院預算審議會議附帶決議有關歲入事項之協調處理。
(五) 政府決策機關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指示事項有關歲入部分之協調擬辦

(六) 立法院、監察院、審計部審議 (核) 中央政府預決算有關歲入部分
意見之協調處理。
(七) 關於中央政府歲入分配預算之彙編。
(八) 關於中央政府歲入總預算按月執行狀況之彙報。
(九) 關於中央政府歲入總預算執行之檢討。
(十) 其他有關歲入籌劃及國庫財務調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事項:
(一) 關於公賣事業制度之研擬。
(二) 關於公賣事業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審核。
(三) 關於公賣事業經營業務之督導考核。
(四) 關於公賣事業投資計畫之核議、督導。
(五) 關於公賣事業預算及營收繳庫之審核。
(六) 關於公賣事業產品售價核議。
(七) 關於公賣事業生產督導、考核。
(八) 關於公賣事業國外重要採購案件之審核。
(九) 關於公賣事業機構人員出國案件之審核。
(十) 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稅課收入之納庫管理。
(十一) 其他有關公賣事業及中央稅課收入納庫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其他收
入之執行彙計與檢討。
(二) 關於中央政府各機關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其他收
入、費率費額標準之調整與核議。
(三) 關於中央政府各機關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其他收
入報表之核登與處理。
(四) 關於中央政府各機關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其他收
入之查核。
(五) 關於捐獻收入之納庫核計。
(六) 其他有關稅課、公賣、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以外之有關收入事項。
四、第四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資本支出計畫、增資計畫及盈虧撥補
之核議。
(二) 關於國營事業保留盈餘、國庫補貼、轉投資及捐助案件之核議。
(三) 關於國營事業營業政策及增進經營效能之研議。
(四) 關於國營事業年度計畫總綱及預決算之會核。
(五) 關於國營事業投資報酬率及資費調整之會核。
(六) 關於特種基金會計制度及修訂有關法案之會核。
(七) 關於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盈 (賸) 餘繳庫及庫款撥付日期
之協調與擬訂。
(八) 關於特種基金財務稽核及財務報表之綜計。
(九) 關於特種基金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審查。
(十) 關於國庫投資事業之增資,盈虧撥補及預、決算之核議。
(十一) 關於特種基金之設立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之核議。
(十二) 關於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之催解及收支併列轉帳案件之核辦。
(十三) 關於國庫撥款投資事業股票之登記保管。
(十四) 其他有關中央政府總預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