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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國軍退除役
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
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台北榮民總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
本院職掌如下:
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教學之訓練事項。
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事項。
六、關於榮民醫療體系之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
本院醫務方面,設各部、中心、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健診及輸血業務等事項
。分下列各科、室:
(一)健診科。
(二)胃腸科。
(三)心臟科。
(四)新陳代謝科。
(五)感染科。
(六)血液腫瘤科。
(七)輸血醫學科。
(八)一般內科。
(九)腎臟科。
(十)過敏免疫風濕科。
(十一)臨床毒物科。
(十二)加護病室。
二、外科部: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胸腔外科。
(三)心臟血管外科。
(四)泌尿外科。
(五)大腸直腸外科。
(六)重建整形外科。
(七)兒童外科。
(八)實驗外科。
三、骨科部:骨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骨折創傷科。
(二)骨病科。
(三)手外科。
(四)兒童骨科。
(五)運動醫學科。
四、麻醉部: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及教學、研究等事
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一般麻醉科。
(二)神經麻醉科。
(三)婦幼麻醉科。
(四)重症加護病室。
五、胸腔部:各種胸腔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胸腔科。
(二)呼吸感染免疫科。
(三)胸腔腫瘤科。
(四)臨床呼吸生理科。
六、婦產部:婦科、產科、家庭計畫、優生保健及其有關各種疾病之診療
、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婦科。
(二)產科。
(三)生殖內分泌科。
(四)優生保健科。
(五)婦產科實驗室。
七、兒童醫學部:兒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兒科。
(二)兒童心臟科。
(三)兒童胃腸科。
(四)兒童感染科。
(五)兒童免疫科。
(六)新生兒科。
八、復健醫學部:物理、職能、語言治療、職能鑑定、教學訓練及研究發
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復健科。
(二)神經復健科。
(三)骨骼關節復健科。
九、放射線部:放射線檢查、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呼吸循環放射科。
(二)消化系放射科。
(三)泌尿生殖放射科。
(四)骨骼關節放射科。
(五)神經放射科。
(六)兒童放射科。
(七)超音波科。
(八)磁振造影科。
十、核醫部: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
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核子醫學科。
(二)臨床免疫分析室。
(三)放射製藥室。
十一、國家多目標醫用迴旋加速器中心:迴旋加速器運轉、正子化學與製
藥、正子電腦斷層造影與有關之輻射防護、儀器維護及配合國內醫
療、教學與研究機構需要之正子放射性同位素診療、訓練及研究發
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迴旋加速器室。
(二)放射化學室。
(三)電算工程室。
(四)醫用物理室。
(五)正子臨床作業科。
十二、神經醫學中心:神經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
列各科、室:
(一)一般神經內科。
(二)神經血管內科。
(三)週邊神經科。
(四)癲癇科。
(五)一般神經外科。
(六)功能性神經外科。
(七)兒童神經外科。
(八)神經加護病室。
(九)神經修復科。
十三、精神部:精神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成人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老年精神科。
(四)社區復健精神科。
十四、皮膚部:皮膚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皮膚診斷科。
(二)性病科。
十五、口腔醫學部:牙齒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
科:
(一)贗復牙科。
(二)家庭牙醫科。
(三)牙髓及牙周病科。
(四)兒童牙科及齒顎矯正牙科。
(五)口腔顎面外科。
十六、眼科部:眼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眼科。
(二)眼矯形重建科。
(三)眼肌神經科。
(四)青光眼科。
(五)視網膜科。
十七、耳鼻喉部:耳、鼻、喉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
列各科:
(一)耳科。
(二)鼻科。
(三)喉科。
十八、癌病中心:各種癌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放射腫瘤科。
(二)藥物放射治療科。
十九、急診部:急診病患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急診內科。
(二)急診外科。
二十、家庭醫學部:家庭醫學之診療、教學、研究、保健、體檢、支援協
調社區及基層醫療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社區醫學科。
(二)安寧療護科。
(三)老年醫學科。
二十一、呼吸治療科:有關呼吸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傳統醫學科:現代醫學以外各種傳統醫學方法之應用及教學、研
究等事項。
二十三、病理檢驗部: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及有關病理
教學、研究、臨床檢驗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病理科。
(二)外科病理科。
(三)細胞病理科。
(四)超顯微及分子病理科。
(五)生物化學科。
(六)微生物科。
(七)一般檢驗科。
(八)病毒科。
二十四、藥劑部:藥品檢驗、製劑調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請領、保管、
配發、藥物安全諮詢及臨床藥學之研究推動、教學等事項。分下
列各科:
(一)調劑科。
(二)製劑科。
(三)臨床藥學科。
二十五、護理部:護理業務與護理人員教學、訓練及護理學之研究發展等
事項。
二十六、教學研究部:本院各部、中心、科有關之醫學研究發展及教學訓
練、進修、圖書、圖藝等事項。分下列各科、組:
(一)醫學研究科。
(二)教學圖藝組。
(三)醫學圖書組。
二十七、營養部:食品供應、營養諮詢、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臨床營養組。
(二)膳食管理組。
二十八、醫務企管部:門診、住院病人診療與手術醫療之轉介、醫療體系
整合、國際醫療與人道醫療援助、疾病分類、醫療品質與病人安
全、醫療資訊與費用分析管理、醫事人員績效管理、企劃及研考
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醫務企劃組。
(二)績效管理組。
(三)醫療事務組。
(四)病歷管理組。
(五)醫療費用組
二十九、身障重建中心:辦理退除役官兵及身心障礙者重建業務。分下列
各科、組:
(一)身障醫療科。
(二)研發製造組。
(三)推廣組。
本院行政方面,設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共事務室:公共關係、國會聯絡、審核文稿、機要文件、編譯、業
務管制及交辦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公共關係組。
(二) 國會聯絡組。
(三) 秘書組。
二、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室:勞工職業災害防止、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
境保護業務等事項。
三、工務室:施工設計、公用設備、修繕保養、景觀設計及管理等事項。
分下列各組:
(一) 設計施工組。
(二) 公用設備組。
(三) 醫學工程組。
(四) 修護保養組。
四、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操作、維護、應用作業發展及技術網路等
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應用發展組。
(二) 系統操作組。
(三) 技術網路組。
五、補給室:藥品、經理物品、衛生器材之採購、保養、配發、財產管理
及衣物洗滌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採購組。
(二) 資財組。
(三) 配發組。
六、社會工作室: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志願服務計畫、榮民病
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輔導組。
(二) 社會工作組。
七、總務室:出納、事務、文書、印信、園藝整理、內部勤務管理、臨時
交辦及不屬其他各室業務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出納組。
(二) 事務組。
(三) 文書組。
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置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由師(一)級醫師兼任,副院長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
任。
本院置下列人員,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部主任、中心主任、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
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藥師
、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營養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
療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藥劑生、醫
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護士、職能治療生、物理治療生。
二、主任秘書、室主任、研究員、組長、秘書、技正、總技師、副研究員
、技師、高級分析師、專員、編譯、輔導員、助理研究員、醫院放射
安全師、醫院環境衛生師、放射物理師、放射化學師、醫用物理師、
數學模式師、分析師、副技師、技士、設計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
理師、組員、社會工作師、技術員、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
、技術助理員、設計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病房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前項部主任、中心主任、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
副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專任或
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醫務企管部部主任或部副主任其中一人得由
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長、專員、稽核、組員、辦事員、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
本院為辦理分區醫療業務,得視需要設分院。
本院為辦理醫療技術援外,得視需要設置醫療技術援外專用員額,其編制
表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師級、士 (生) 級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院各級職員應按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遴
用之。
本院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
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本院因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五人至十人為專業顧問,以其中一人為總顧
問。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請輔導會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