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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行政方面,設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共事務室:公共關係、國會聯絡、審核文稿、機要文件、編譯、業
務管制及交辦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公共關係組。
(二) 國會聯絡組。
(三) 秘書組。
二、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室:勞工職業災害防止、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
境保護業務等事項。
三、工務室:施工設計、公用設備、修繕保養、景觀設計及管理等事項。
分下列各組:
(一) 設計施工組。
(二) 公用設備組。
(三) 醫學工程組。
(四) 修護保養組。
四、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操作、維護、應用作業發展及技術網路等
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應用發展組。
(二) 系統操作組。
(三) 技術網路組。
五、補給室:藥品、經理物品、衛生器材之採購、保養、配發、財產管理
及衣物洗滌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採購組。
(二) 資財組。
(三) 配發組。
六、社會工作室: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志願服務計畫、榮民病
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輔導組。
(二) 社會工作組。
七、總務室:出納、事務、文書、印信、園藝整理、內部勤務管理、臨時
交辦及不屬其他各室業務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出納組。
(二) 事務組。
(三) 文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