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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院職掌如下:
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教學之訓練事項。
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事項。
六、關於榮民醫療體系之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