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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院置下列人員,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部主任、中心主任、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
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藥師
、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營養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
療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藥劑生、醫
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護士、職能治療生、物理治療生。
二、主任秘書、室主任、研究員、組長、秘書、技正、總技師、副研究員
、技師、高級分析師、專員、編譯、輔導員、助理研究員、醫院放射
安全師、醫院環境衛生師、放射物理師、放射化學師、醫用物理師、
數學模式師、分析師、副技師、技士、設計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
理師、組員、社會工作師、技術員、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
、技術助理員、設計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病房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前項部主任、中心主任、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
副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專任或
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醫務企管部部主任或部副主任其中一人得由
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