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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置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由師(一)級醫師兼任,副院長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