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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 兵承辦各項建設工程,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置榮民工程 事業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本處以承辦政府機關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為主,其項目如左: 一、土木建築工程。 二、浚渫工程。 三、特種工程。 四、國外工程。 五、環境保護工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 六、配合主體工程之水電、管線、機電、消防、空調及衛生等整體總包業 務。 七、工程機械作業及修護配件。 八、工程材料開採、加工及供應。 九、國內外投資開發。 十、接受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營建管理及服務事項。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業務。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承處長之命分掌工程、行政業務之策劃、推 進、審核、督導等事宜。副總工程司,襄助有關工程事宜。
本處設左列各部室,其職掌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中定之。 一、總工程司室。 二、秘書室。 三、企劃部。 四、工務部。 五、專案部。 六、機料部。 七、投資事業部。 八、國外部。 九、資訊室。 十、輔導室。 十一、財務室。
本處置部 (室) 主任、部 (室) 副主任、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正工程 司、高級分析師、秘書、編譯、組長、高級管理師、專員、副工程司、分 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工程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 理師、管理員、技術員、保健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 分掌各項業務。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副主任、組長、稽核、組員、辦事員,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本處為承建國內外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得視需要,設國外辦事處、 地區工程處、施工處及專業工程隊如左: 一、國外辦事處冠以所在國 (地) 名稱,地區工程處及施工處按地區、次 序或性質命名,其編制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級,視需要分別設置 之。 (一) 甲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編譯、專員、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 員、技術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 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辦事 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辦事員,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二) 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編譯、專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助理管理師、 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助理監工員,並得 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 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 辦統計事項。 (三) 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 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 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四) 丁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工程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 助理監工員 ,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 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二、專業工程隊:按性質命名,每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室主任、正 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保健員、工程員、監工員 組員、辦 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 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 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計、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本處設機械修配調度總廠,辦理機械作業統一調配、修配、養護、物料倉 儲等業務,其編制如左: 一、置廠長、副廠長、組長、室主任、工場主任、倉庫主任、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分析師、醫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員 監工員、組 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 計事項。 總廠因業務需要,得於各地區設分廠,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配之。
本處為辦理大理石建材、砂石生產、預鑄產品及其他業務,得設各類工廠 ,以業務性質命名,其編制如左: 一、置廠長、副廠長、課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醫師、幫工 程司、工程員、監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 ,分掌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
本處為提高人力素質,推行職訓業務,得設員工訓練中心,其編制如左: 一、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 工程員、監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 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查核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計、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
本處為辦理各項工程,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國內外施工處 與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施工站,冠以工 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各置主任、副主任,施 工站置站長,均兼任;施工處得分組室辦事,所屬分處得分課辦事,所需 人員,各就編制員額編配之,工程完成時撤銷。
本處所屬各類工廠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工場或作業站,冠 以工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工場置主任,作業站置站長,均兼任,所需人 員,各就編制員額調配之。
本處及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所列各職稱之官 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及所屬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職員之 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派外,其餘 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本處及所屬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職員, 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員額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 用之。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 ,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之。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