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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處設機械修配調度總廠,辦理機械作業統一調配、修配、養護、物料倉
儲等業務,其編制如左:
一、置廠長、副廠長、組長、室主任、工場主任、倉庫主任、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分析師、醫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員 監工員、組
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
計事項。
總廠因業務需要,得於各地區設分廠,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