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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處為承建國內外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得視需要,設國外辦事處、
地區工程處、施工處及專業工程隊如左:
一、國外辦事處冠以所在國 (地) 名稱,地區工程處及施工處按地區、次
序或性質命名,其編制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級,視需要分別設置
之。
(一) 甲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編譯、專員、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
員、技術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
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辦事
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辦事員,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二) 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編譯、專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助理管理師、
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助理監工員,並得
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 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
辦統計事項。
(三) 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
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
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四) 丁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工程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 助理監工員
,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
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二、專業工程隊:按性質命名,每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室主任、正
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保健員、工程員、監工員 組員、辦
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
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
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計、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