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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處以承辦政府機關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為主,其項目如左:
一、土木建築工程。
二、浚渫工程。
三、特種工程。
四、國外工程。
五、環境保護工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
六、配合主體工程之水電、管線、機電、消防、空調及衛生等整體總包業
務。
七、工程機械作業及修護配件。
八、工程材料開採、加工及供應。
九、國內外投資開發。
十、接受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營建管理及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