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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處所屬各類工廠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工場或作業站,冠
以工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工場置主任,作業站置站長,均兼任,所需人
員,各就編制員額調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