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9:00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闈場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依考試法規舉辦之各種考試,其闈場安全及管理,依本規則行之。
舉辦考試時,辦理考試試務機關應指定機要組組長一人,承典 (主) 試委
員長或主任委員之命,負責綜理闈場事務。
闈場門窗應加貼經機要組組長簽名或蓋章之闈場封條後,由機要組組長會
同試務機關政風人員封鎖,門窗鑰匙由機要組組長保管,並派警衛執行門
禁。
前項闈場門窗封條及其他安全管理事宜,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
監試委員得查驗之。
闈場應視需要,準備字典、辭典及參考圖書 (含電子書) 等。
工作人員使用完畢後,應依原圖書分類別,歸回原處。
工作人員應住宿闈場內,除攜帶個人行李、藥品、盥洗用品外,不得攜帶
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收音機、行動電話、呼叫器、電腦、高耗電電
器用品或其他具資訊傳輸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闈場除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監試委員、試務機關首長外,其他
人員未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許可,不得出入。
各組召集人及命題或審查委員,必要時得進入闈場協助典 (主) 試委員長
或主任委員決定試題,並應遵守前條之規定。取題人員應憑取題證於闈場
指定處所領取試題。
工作人員發生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時,由機要組組長報請典 (主) 試委員
長或主任委員斟酌情形處理。須出入闈場時,應由試務機關政風單位派員
隨行,並不得洩漏闈場任何機密。
遇有急迫情形時,機要組組長得先行處理。
入闈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工作人員生命、
身體健康之虞時,機要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原題,並將人
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
理規定處理之,並將處理情形報告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及監試委
員。
入闈期間,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除指定之有關工作人員外,任何人不得窺閱、抄錄或檢藏原題或試題

二、闈場門窗及封條未經許可不得開啟或撕毀。
三、在工作場所或在餐廳用膳時,應衣著整齊,並不得於指定場所外吸煙

四、按分配舖位住宿,並注意內務之整理。
五、各種機器及資訊設備,除指定之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任意使用

六、廚房應經常保持整潔,剩菜殘羹須每餐清理。
七、除總務人員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廚房,司廚人員亦不得進入工
作場所。
八、出闈時,應將食品、垃圾予以清理並置放於指定場所。
闈場電話應由機要組組長管制,工作人員如有特殊事故,須經機要組組長
同意,並派員陪同方得使用,且應予登錄備查。
闈場應加裝錄影及電話錄音設備,由入闈總務人員負責管理,並適時更換
錄影 (音) 帶或光碟片,更換之錄影 (音) 帶或光碟片經密封後交由試務
機關政風單位保管一年,期滿須經簽准後始得銷燬。
各種考試入闈期間應予全程錄影。
每日工作結束時,由總務人員清理各工作場所,廢題廢紙雜物應由機要組
組長指定專人收集裝箱密封,並於出闈後予以銷燬。
原題及餘題由機要組組長指定專人負責並加鎖保管,出闈後依規定處理。
伙食應在闈場內辦理,其由闈場外送入者,殘羹及餐具不得送出。
在出闈前,除取題人員領取之試題外,所有物品皆不得送出闈場。
工作人員於筆試最後一節或團體討論、實地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出闈。必
要時,得延後之。
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者,由機要組組長於出闈後,視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