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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闈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闈場除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監試委員、試務機關首長外,其他
人員未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許可,不得出入。
各組召集人及命題或審查委員,必要時得進入闈場協助典 (主) 試委員長
或主任委員決定試題,並應遵守前條之規定。取題人員應憑取題證於闈場
指定處所領取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