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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闈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入闈期間,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除指定之有關工作人員外,任何人不得窺閱、抄錄或檢藏原題或試題

二、闈場門窗及封條未經許可不得開啟或撕毀。
三、在工作場所或在餐廳用膳時,應衣著整齊,並不得於指定場所外吸煙

四、按分配舖位住宿,並注意內務之整理。
五、各種機器及資訊設備,除指定之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任意使用

六、廚房應經常保持整潔,剩菜殘羹須每餐清理。
七、除總務人員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廚房,司廚人員亦不得進入工
作場所。
八、出闈時,應將食品、垃圾予以清理並置放於指定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