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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闈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闈場電話應由機要組組長管制,工作人員如有特殊事故,須經機要組組長
同意,並派員陪同方得使用,且應予登錄備查。
闈場應加裝錄影及電話錄音設備,由入闈總務人員負責管理,並適時更換
錄影 (音) 帶或光碟片,更換之錄影 (音) 帶或光碟片經密封後交由試務
機關政風單位保管一年,期滿須經簽准後始得銷燬。
各種考試入闈期間應予全程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