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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闈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工作人員應住宿闈場內,除攜帶個人行李、藥品、盥洗用品外,不得攜帶
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收音機、行動電話、呼叫器、電腦、高耗電電
器用品或其他具資訊傳輸功能之器材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