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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闈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伙食應在闈場內辦理,其由闈場外送入者,殘羹及餐具不得送出。
在出闈前,除取題人員領取之試題外,所有物品皆不得送出闈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