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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8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搶奪罪,係指公然奪取而言。若乘人 不備竊取他人所有物,並非出於公然奪取者,自應構成竊盜罪。 (二) 業務上侵占罪,以就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變更意思而不法據為自 己或第三人所有為其構成要件。告訴人等將款項存入上訴人所開之 票號,此項契約原係適用民法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其所有權已移 轉於上訴人。如上訴人到期不還,告訴人等祇可責其不履行契約請 求損害賠償,要難與意圖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業務上持有之他人所 有物罪,相提並論。
18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禁法第十條,以館舍供人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之規定,係以意圖營利為 構成要件,若僅因自己吸食鴉片之故,偶爾容留素識之友人,在宅內吸食 鴉片或其代用品,並無營利之目的者,則屬於幫助他人吸食鴉片或其代用 品之行為,不成立該條之罪。
18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販賣鴉片或其代用品之罪,均以有販賣行為為成立要件,如僅持有鴉片或 其代用品,而無販賣行為,縱令持有之目的在於販賣,亦祇成立意圖販賣 而持有鴉片或其代用品之罪,不能遽以販賣之罪論科。
18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意圖劫財而殺人,縱因殺人後驚慌過度,未經得財即行逃去,仍應成立行 劫而故意殺人之罪。原判決不依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處斷, 乃以入屋強盜尚屬未遂,竟不認其與故意殺人罪結合,分別依刑法 (舊) 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併合論罪,自屬違法。
18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略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監護人等 之範圍,移於自已實力支配之下,即為既遂,該條第二項所謂意圖營利, 亦衹以有營利意思為已足,故以營利目的而實施略誘,其略誘行為已完成 者,縱未達營利目的,仍應構成該條第二項之既遂罪,不能因略誘完成以 後,未得價賣之實利,即認為略誘未遂。
18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將人綑縛毆傷因而身死案件,原審僅論以傷害致人死罪,置剝奪人行動自 由之罪於不問,已屬違誤,即加害人是否因意圖傷害而綑縛,抑於綑縛之 後,因遭被害人辱罵,始行加毆,亦與究應從一重處斷或併合論罪,至有 關係。
18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損壞文告罪,係指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其 張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而言,若所損壞者並非張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縱 意圖侮辱,亦不成立該條之罪。
18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係為圖取不法利益, 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手段,始得成立。至該條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不 法利益一語,原指自己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意圖取得或使 其取得者而言。如果在法律上可得主張之權利,即屬正當利益,雖以非法 方法使其實現,僅屬於手段不法,無構成背信罪之餘地。
18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殺人如係出於預謀,縱令為意圖便利犯姦罪而起,合於刑法第二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但預謀殺人,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特別加重專條,即應適用該項較重之罪名處斷。
19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保衛團教練員非有追訴犯罪之職務,其對於被害人縱屬意圖取供而施強暴 脅迫,不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
19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之強盜罪,以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構成要件之一, 若奪取財物係基於他種目的,而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者,縱其行為違法 ,要不成立強盜罪。
19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以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為構成要 件。所謂結婚,係指正式婚姻而言,與通常之姘居關係不同。
19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捏造事實,以言詞向該管憲兵隊長官報告者,雖未 具書狀,亦足構成誣告罪。
19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施用詐術或其他脅迫行為,誘賣已結婚之未成年婦女者,應分別其犯罪之 意圖,成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
19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要件,上訴人狀訴某甲 強迫招夫,既在某丙指控上訴人詐財之後,自係為脫卸自己罪責地步,不 能謂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之意思。
19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前半所謂行使偽造通用紙幣及銀行券,係指使用 是項偽票,不令人知其為偽而冒充為真票行使者而言,至明示為偽,價賣 於人,自屬構成該項後半所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之罪。
19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意圖營利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者,應構成禁法第十條之罪,販賣鴉片 者,應構成同法第六條之罪,其販賣鴉片並以館舍供人吸食者,如有方法 結果之關係,則應依同法第十條、第六條及刑法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 。
19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因聽聞村犬亂吠,疑有匪警,並於隱約中見有三人,遂取手槍開放, 意圖禦匪,以致某甲中槍殞命,是該被告雖原無殺死某甲之認識,但當時 既誤認為匪,開槍射擊,其足以發生死亡之結果,究為本人所預見,而此 種結果之發生,亦與其開槍之本意初無違背,按照上開規定,即仍不得謂 非故意殺人。
19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某甲購得鴉片二十六兩,帶至湖州意圖販賣,自應成立禁法第六條 之罪,原審依據該條論斷,尚無不當,惟查本條規定主刑為一年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七十七條之酌減,至多僅能減輕本刑二分之一, 不適用同法第八十四條所定減輕之限度,故縱因被告犯罪情狀有可憫恕, 援引刑法第七十七條予以酌減,亦僅能於六月以上二年六月以下之範圍內 定其刑期,乃原判決竟處以有期徒刑四月,顯係違法。
20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保衛團之設立,原以輔助軍警維持治安為宗旨,而其編制,係以縣長為總 團長,對於反革命分子又有隨時偵查捕獲解送該管官署依法訊辦之任務 ( 參照縣保衛團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十五條) ,是上訴人以意圖使他人受暫行 反革命治罪法之處罰,而向該管保衛團誣告他人有反革命行為,自係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