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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 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其受核准請假之日,不得併予計入繼續 曠工之範圍,亦不因其中間隔有該請假日而阻卻其繼續性。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 (舊) ,雖曾就「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 」一語而為解釋,但所謂執行職務,係指從事所憑參加投保工作之職務而 言。如兼有其他職務時,因執行該其他職務而致傷害者,即無該條之適用 ,蓋保險人不能因被保險人兼有其他職務,而擴大其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