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本案例是針對公務人員或教職人員在辦理退休時會碰到的年齡限制、退休金領取或是不得辦理退休情況等情況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條第2項也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助教,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而在公教人員選擇退休的情況下,可能會遇有各種不同的情況以及限制條件,在這些條件下所能領取的退休金也會有些許的差異;此外,也有部份公教人員會遇有不得辦理退休的情況,以下將分別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