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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術科測試作業規定
主管機關應依協調會決議,按職類及地區將報檢人員名冊 (磁片) 及報名
表 (副表) 函送各試務辦理單位。
試務辦理單位應先核對主管機關所送職類、名冊及人數是否相符無誤;報
檢人申請變更地址時,名冊應予更正。
同一職類有二個以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共同辦理測試時,應由負責協調之
單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下列事項:
一、劃一場地、機具與設備。
二、齊一測試材料之品質與規格。
三、統一評審標準及執行尺度。
四、測試開始與截止日期。
五、試題疑義之處理。
六、監評人員遴聘標準。
七、其他有關行政試務事宜。
各試務辦理單位,應以場地最大容量,辦理各職類術科測試。
實施術科測試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儘量避免影響本單位業務。
二、避開重大節慶活動或學校考試時間。
三、協調台電、自來水公司等,避免臨時停電、停水等,致影響測試之正
常進行。
試務辦理單位採購術科測試材料及檢查辦理檢定之機具設備時,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依試題材料表所訂品名、規格及數量購置器材。
二、材料應酌量預留備份數量。
三、提供機具設備應屬同一規格廠牌,並預先做妥校正、整備及檢查。
四、測試場應有備用機具,以便調換之用。
試務辦理單位安排監評人員及工作人員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遴聘監評人員

二、監評人員名冊應函請主管機關同意後,發給聘書。
三、試務人員、場地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及有關行政人員之設置及其人數
,由試務辦理單位依職類性質及需要,自行訂定。
試務辦理單位通知報檢人參加術科測試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術科測試通知單以掛號寄發。
二、寄發通知單至測試日期,至少應預留十日以上之時間。但術科測試試
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試務辦理單位佈置術科測試場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測試場之佈置,應於測試前一日完成。
二、大門口應標示「XX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
三、入口處應標示測試單位平面圖及至測試場之指標。
四、測試場門口應標示「XX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
五、測試場內、外,應有明顯之區隔界限。
六、測試用機具設備及工作崗位,應標示編號。
七、設置監評人員工作位置及報檢人員休息區。
八、事先備妥評審用器具及場所。
九、禁止補習班人員進入測試場內,販賣或散發檢定宣傳資料。
監評人員應依相關規定執行職務,關於評審表中報檢人員不及格項目之記
載,應力求詳實,以防事後查詢困難。
測試辦理單位登錄成績及檢還報檢人員名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測試結束後,依評審結果將術科測試成績登錄於報檢人員名冊。
二、術科測試成績應以「及格」「不及格」「缺考」「違規」或「未繳費
」註記。如有更正,應加蓋單位核對章。
三、術科測試成績評定後十五日內,應正式備文並檢附術科測試人數統計
表及報檢人員名冊各一份,函送主管機關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