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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測試辦理單位登錄成績及檢還報檢人員名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測試結束後,依評審結果將術科測試成績登錄於報檢人員名冊。
二、術科測試成績應以「及格」「不及格」「缺考」「違規」或「未繳費
」註記。如有更正,應加蓋單位核對章。
三、術科測試成績評定後十五日內,應正式備文並檢附術科測試人數統計
表及報檢人員名冊各一份,函送主管機關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