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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主管機關應依協調會決議,按職類及地區將報檢人員名冊 (磁片) 及報名
表 (副表) 函送各試務辦理單位。
試務辦理單位應先核對主管機關所送職類、名冊及人數是否相符無誤;報
檢人申請變更地址時,名冊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