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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推行教育廣播政策。
二、綜理本臺行政業務。
三、處理本臺與分臺工作協調、連繫事項。
四、代表本臺出席各項會議。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副臺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臺長推行教育廣播事項。
二、襄助臺長綜理本臺行政業務。
三、襄助臺長處理本臺與分臺工作協調與聯繫事項。
四、代理臺長出席會議。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組、服務中心、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服務中心、室業務,其權責
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本組、服務中心、室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事項。
五、關於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組、服務中心、室例行業務之處理及簽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交辦事項。
秘書、工程師、編審、編譯、編輯、分析師、副工程師、副研究員、專員
、管理師、助理編輯、編導、助理工程師、助理研究員、採訪員、組員、
助理編導、技術員、播音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分別對各該上級機關主管人員負責,並依法受臺
長之指揮。
本臺對外行文,以本臺名義行之。本臺各單位得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
責,以各組、服務中心、室名義對內行文。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本臺職員之工作,由臺長視實際需要調配之。
各組、服務中心、室內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
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由臺長核定之。
本臺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
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