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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組、服務中心、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服務中心、室業務,其權責
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本組、服務中心、室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事項。
五、關於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組、服務中心、室例行業務之處理及簽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