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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推行教育廣播政策。
二、綜理本臺行政業務。
三、處理本臺與分臺工作協調、連繫事項。
四、代表本臺出席各項會議。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