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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資料管理
留守業務之管理,以兵籍卡行之,凡服現役三個月以上之軍人,均應建立
兵籍卡 (如附件一) 。
兵籍卡建立及列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於服役人員初次入營十五日內,飭當事人填報兵籍
卡三份,並根據人事資料查核相符後,除一份存查外,兩份分送留守
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無眷在臺者填報二份團管區免送) 。
二、應召或志願入營之後備軍人,由所屬團管區將當事人之兵籍卡抽出校
正後,一份送該團管區留守業務承辦人,一份送入營單位,一份送留
守業務署列管。
三、在教育召集期間,志願留營者,其兵籍卡應由所屬團管區分別依本條
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四、服役期滿志願留營人員兵籍卡,由執行單位檢出登記留營年限後繼續
列管,並以團管區為單位,繕造志願留營名冊 (如附件二) ,分送留
守業務署,所屬團管區,及縣市政府辦理登記與繼續列管事宜。
五、憲兵訓練中心代訓之警官警察學校學生,依本條第一款之規定,建立
兵籍卡三份,俟結訓返校時,送其所屬團管區納入後備軍人資料袋。
六、大專學生於預備軍官分科教育時,由該訓練單位依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負責建立兵籍卡,分送有關單位列管。
現役軍人兵籍卡之管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留守業務署依陸、海、空軍現役人數,管理全部兵籍卡。
二、留守業務執行單位依其編制順序管理。
三、團管區依陸、海、空軍區分管理。
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對所屬人員及其眷屬人事異動包括更改姓名、調遷晉升
、退伍、婚姻、生育、死亡,受益人變更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並分別
訂正兵籍卡:
一、當月份之人事異動,除晉升、退伍另依規定辦理外,應以團管區為單
位,分別造具當月份「人事異動訂正表」 (如附件三) 各二份 (調職
人員由調入單位列報) 於次月五日前,分送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二、軍官晉任時,應以「人事異動訂正表」分送留守業務署及團管區辦理
訂正。
三、士官士兵晉升時,由發布人事命令之權責單位,於發布之同時,以人
令二份檢送該管留守業務執行單位,一份彙轉留守業務署,一份自存

四、所屬人員內部職務異動時,除自行訂正列管之兵籍卡外,不辦理異動
通報。
五、調出人員,應於當事人離職之日,將其兵籍卡以轉移名冊 (如附件四
) 送交新屬執行單位列管。
六、寄醫人員不辦理兵籍卡轉移,如調為療養員或療養戰士者,原屬單位
應依本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七、大陸籍志願役無眷人員新結婚者,除自行訂正兵籍卡外,應再調製兵
籍卡乙份,隨同當月份「人事異動訂正表」送所屬團管區列管,並副
知留守業務署。
八、留守業務署必要時可請戰區最高指揮單位查告執行單位之駐地。
現役軍人退伍、解召或因故離營時,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應將當事人之兵籍
卡裝入兵籍資料袋內,依照兵籍規則第廿三條各項規定,辦理移送外,並
依左列規定辦理離營手續:
一、各執行單位所屬官兵離營時,以團管區為單位,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之規定,將離營名冊分送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二、留守業務署收到前款離營名冊後,即將當事人兵籍卡轉移所屬團管區

三、團管區收到執行單位及留守業務署所送退伍人員兵籍卡後,連同自存
一份,一併裝入後備軍人資料袋內列管,俟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時,
再分送新屬執行單位及留守業務署列管。
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停役人員之兵籍卡,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被判處徒刑人員之兵籍卡,留守業務執行單
位應另案保管,並列入「人事異動訂正表」通報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
管區。
二、判處徒刑人員,服刑期滿准予回役或因案判決無罪者,其兵籍卡由執
行單位移送新屬單位列管,並按人事異動辦理通報,免予回役者,其
兵籍卡依退伍人員之程序辦理。
死亡人員之兵籍卡,應併同死亡案件保管,失蹤人員經發布視同死亡者,
照死亡人員辦理,如經查明被俘,其兵籍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所屬團管區
現役軍人家屬或遺族之戶籍,全部遷移他鄉鎮區時,應由其家屬或遺族主
動通知遷出及遷入地鄉鎮區公所兵役單位,登記於扶助名冊內,並由遷出
入鄉鎮區公所通知所屬團管區,現役軍人家屬遷出入通知單 (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