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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現役軍人退伍、解召或因故離營時,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應將當事人之兵籍
卡裝入兵籍資料袋內,依照兵籍規則第廿三條各項規定,辦理移送外,並
依左列規定辦理離營手續:
一、各執行單位所屬官兵離營時,以團管區為單位,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之規定,將離營名冊分送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二、留守業務署收到前款離營名冊後,即將當事人兵籍卡轉移所屬團管區
。
三、團管區收到執行單位及留守業務署所送退伍人員兵籍卡後,連同自存
一份,一併裝入後備軍人資料袋內列管,俟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時,
再分送新屬執行單位及留守業務署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