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死亡人員之兵籍卡,應併同死亡案件保管,失蹤人員經發布視同死亡者,
照死亡人員辦理,如經查明被俘,其兵籍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所屬團管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