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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對所屬人員及其眷屬人事異動包括更改姓名、調遷晉升
、退伍、婚姻、生育、死亡,受益人變更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並分別
訂正兵籍卡:
一、當月份之人事異動,除晉升、退伍另依規定辦理外,應以團管區為單
位,分別造具當月份「人事異動訂正表」 (如附件三) 各二份 (調職
人員由調入單位列報) 於次月五日前,分送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二、軍官晉任時,應以「人事異動訂正表」分送留守業務署及團管區辦理
訂正。
三、士官士兵晉升時,由發布人事命令之權責單位,於發布之同時,以人
令二份檢送該管留守業務執行單位,一份彙轉留守業務署,一份自存

四、所屬人員內部職務異動時,除自行訂正列管之兵籍卡外,不辦理異動
通報。
五、調出人員,應於當事人離職之日,將其兵籍卡以轉移名冊 (如附件四
) 送交新屬執行單位列管。
六、寄醫人員不辦理兵籍卡轉移,如調為療養員或療養戰士者,原屬單位
應依本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七、大陸籍志願役無眷人員新結婚者,除自行訂正兵籍卡外,應再調製兵
籍卡乙份,隨同當月份「人事異動訂正表」送所屬團管區列管,並副
知留守業務署。
八、留守業務署必要時可請戰區最高指揮單位查告執行單位之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