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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現役軍人家屬或遺族之戶籍,全部遷移他鄉鎮區時,應由其家屬或遺族主
動通知遷出及遷入地鄉鎮區公所兵役單位,登記於扶助名冊內,並由遷出
入鄉鎮區公所通知所屬團管區,現役軍人家屬遷出入通知單 (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