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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軍圖申請核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軍圖申請區分與規定如附表 (二) 。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用圖單位依據地圖目錄、水道圖書目錄及空圖目錄,查對所需數量,填具
軍圖申請單,提出申請格式如附表 (三) 。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 條
軍圖申請必須填具軍圖申請單隨文呈報所隸權責單位核發,其申請規定如
附表 (二) ,申請程序規定如附表 (四) 。
軍圖核發單位,收到軍圖申請案件後,應核對其現存、配賦、申請等數量
,核填核發量,交由申請單位向補給單位頒圖,並列入帳卡管理。
對申請運往台灣省外島地區使用軍圖 (海空圖除外) 應於申請時敘明運往
何處,由核發單位於申請單上加蓋「准予出境」戳記,作為出境憑證,
須另辦出境手續。
凡需非本軍所出版之地圖應由所屬總部彙填軍圖申請單逕送有關管制單位
,依據配賦量核交圖庫發圖,申請配賦量以外地圖時,仍需經國防部核定
後交各總部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3 條
海軍海洋測量局調製之新版及再版海圖,由該局刊發航船佈告通知,海軍
單位根據「海圖配賦數量表」如附表 (五) ,憑「海圖補給登記簿」如附
表 (六) ,向海軍圖庫、站領圖,陸、空、勤各總部、國防部情報參謀次
長室,及海總情報署,則由海軍海洋測量局寄發。
各單位如因臨時緊急任務申領配賦量以外之軍圖時,可先電話逕向管制單
位申請,並於事後一週內按規定補辦手續。
凡與我國有邦交或為國際測量組織會員國之測量機構索取非機密性軍圖,
可由各測量單位以交換方式商請惠予相當之軍圖、書籍或資料,但事先應
報國防部核准後辦理,以利管制。
各駐華使館需用普通軍圖時,由相當級之連絡機構或外事機構代填軍圖申
請單,逕送國防部核辦,申請軍密圖,如為同盟作戰國家,可比照國軍程
序,惟須通知對方,應妥慎保管,列入交代,不得交第三國使用,其他國
家則應報國防部核准後發給。
陸軍師級、海軍艦艇部隊、陸戰師級、空軍聯隊、地區海巡部以上單位,
如因作戰或執行任務等需要本軍種以外軍圖時,可逕向各其他總部申請,
但申請單位及核發單位,須各以副本送其所屬總部,以便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