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陸軍師級、海軍艦艇部隊、陸戰師級、空軍聯隊、地區海巡部以上單位,
如因作戰或執行任務等需要本軍種以外軍圖時,可逕向各其他總部申請,
但申請單位及核發單位,須各以副本送其所屬總部,以便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