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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經濟部為管理臺灣省零售市場 (以下簡稱市場) ,特訂定本規則。
市場之設立、經營與管理,應合於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整潔衛生及明確
標示之要求,提升營運績效、服務品質,並朝向現代化、高級化發展,以
建立現代生活標準之消費環境。
市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前項市場之管理,有關食品衛生之檢查,由衛生主管機關負責;環保衛生
之檢查,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負責。
本規則所稱市場管理如下: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食品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五、流動攤販之取締。
六、其他由本部公告之必要管理事項。
本規則所稱市場,係指經縣 (市) 政府核准,供第六條物品零售業者集中
營業之場所。超級市場之設立、經營及管理,由本部另訂之,並依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市場零售物品種類如下:
一 果菜類、青果、蔬菜及其加工品。
二 畜肉類、豬、牛、羊等畜肉及其加工品。
三 禽肉類、雞、鴨、鵝等禽肉及其加工品。
四 水產類、魚、蝦、貝、介等水產品及其加工品。
五 雜貨類、蛋類、乳類、其他各類日用雜貨、食品及其加工品。
六 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七 糧食類、米、麵粉及雜糧。
八 百貨類、服飾、玩具及日用百貨。
九 五金類、陶瓷、塑膠及五金製品。
十 裝飾品類、花卉及其他裝飾品。
十一、其他經市場主管機關核准得進入市場營業之物品。
市場應按前項物品分類分區劃定攤舖位,編列號數及裝訂牌號。市場界址
範圍內面向市街之店舖,不受分類分區營運之限制。但不得經營果菜類、
畜肉類、禽肉類或水產類之物品。
零售畜肉類、禽肉類、水產類或飲食類物品之業者,得依其需要設置冷藏
或冷凍設備。
零售之果菜類、畜肉類、禽肉類或水產類物品,得辦理分級、定量包裝。
攤舖位不得供為經營果菜類、畜肉類、禽肉類、水產類或花卉物品之批發
交易。
省轄市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應設立公有市場,自營、出租或委託民間
經營,並得獎勵民間投資設立私有市場。
市場應建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建於距現有市場
界址最小直線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
市場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