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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市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前項市場之管理,有關食品衛生之檢查,由衛生主管機關負責;環保衛生
之檢查,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