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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市場零售物品種類如下:
一 果菜類、青果、蔬菜及其加工品。
二 畜肉類、豬、牛、羊等畜肉及其加工品。
三 禽肉類、雞、鴨、鵝等禽肉及其加工品。
四 水產類、魚、蝦、貝、介等水產品及其加工品。
五 雜貨類、蛋類、乳類、其他各類日用雜貨、食品及其加工品。
六 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七 糧食類、米、麵粉及雜糧。
八 百貨類、服飾、玩具及日用百貨。
九 五金類、陶瓷、塑膠及五金製品。
十 裝飾品類、花卉及其他裝飾品。
十一、其他經市場主管機關核准得進入市場營業之物品。
市場應按前項物品分類分區劃定攤舖位,編列號數及裝訂牌號。市場界址
範圍內面向市街之店舖,不受分類分區營運之限制。但不得經營果菜類、
畜肉類、禽肉類或水產類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