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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居留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入境後改發給居留簽證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逾期不申請者,限期於十日
內補辦,逾期不補辦者,限期離境。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出生,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
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由內政部製備,由居留地警察局核發。
下列外國人,免辦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使領館人員,經外交部發給外交官員證、領事官員證、使領館
職員證或外籍隨從證者。
二、駐我國外國機構人員,經外交部發給外國機構官員證、職員證或外籍
隨從證者。
三、駐我國國際機構人員,經外交部發給國際機構官員證、職員證或外籍
隨從證者。
前項人員到任、調職、離任或遷移旅行之保護,由外交部通知內政部警政
署轉知相關警察機關辦理。
下列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其居留證有效期間依其居留原因定之。但最
長不得逾三年:
一、經依公司法核准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負責人或其分公司經理人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在我國投資之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
資人之代表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受聘僱在我國工作或執業之外國人。
下列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者,其居留證有效期間依其居留原因定之。但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立 (備) 案之各級學校、國語文中心就
學,或在學術、教育機關研究、指導或教學之人員。
二、經教育或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立 (備) 案之各級學校選修
或技藝單位學習之人員。
三、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員。
外國人在我國依親生活,申請外僑居留證,得以其所依親屬之居留期間為
居留期間,其所依親屬為我國國民者,居留證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之手續如左:
一、填繳外僑居留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繳附最近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四張。
三、繳驗護照及居留簽證。
四、檢附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
外國人居留期間屆滿而有繼續居留必要者,應於居留期滿前,申請延長居
留。
外國人於居留證有效期間內,居留原因消滅者,居留地警察局得註銷其居
留證,限期離境。
外國人居留原因變更者,應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變更登記,並
重新核定其居留效期;逾期不申請者,限期於十日內補辦,逾期不補辦者
,限期離境。
外僑居留證遺失者,應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補發,其效期仍以原居留證之
效期為準。
外國人在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內變更居留住址者,應於十五日內持外僑
居留證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遷出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者
,應事前持外僑居留證向遷出地警察局辦理遷出登記,並於到達遷入地址
十五日內,向當地警察局辦理遷入登記。不依規定辦理登記者,經查明後
,得逕為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
外僑居留證:
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者。
二、喪失外國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者。
三、在我國境內出生,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證明者。
前項第三款之情形,由其父母、親屬或兒童福利機構申請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外僑居留證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
規定。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死亡,由其關係人或其本國駐華機構於十五日內,向居
留地警察局辦理外僑居留證註銷登記,或由居留地警察局查明後逕為登記

居留地警察局於辦理前項登記後,應即將登記事項通知其遺產稅主管稽徵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