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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
外僑居留證:
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者。
二、喪失外國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者。
三、在我國境內出生,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證明者。
前項第三款之情形,由其父母、親屬或兒童福利機構申請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外僑居留證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