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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下列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者,其居留證有效期間依其居留原因定之。但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立 (備) 案之各級學校、國語文中心就
學,或在學術、教育機關研究、指導或教學之人員。
二、經教育或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立 (備) 案之各級學校選修
或技藝單位學習之人員。
三、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