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下列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其居留證有效期間依其居留原因定之。但最
長不得逾三年:
一、經依公司法核准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負責人或其分公司經理人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在我國投資之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
資人之代表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受聘僱在我國工作或執業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