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外國人在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內變更居留住址者,應於十五日內持外僑
居留證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遷出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者
,應事前持外僑居留證向遷出地警察局辦理遷出登記,並於到達遷入地址
十五日內,向當地警察局辦理遷入登記。不依規定辦理登記者,經查明後
,得逕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