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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之規劃及實施方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積極推動多元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提供教師專業發展之必要支持及協助,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
(一)整合所屬機關(構)、單位之教師專業發展資源及組織,指定專責機關(單位)依教育政策及地方特色發展需求,規劃及推動教師專業發展活動。
(二)於轄內提供教師專業發展所需研討空間、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三)補助教師從事其他專業發展活動所需經費,並對辦理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四)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所需交流或成果發表之網路平臺,並協助舉辦成果發表會。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依學校發展特色、學生學習及教師教學需求,規劃學校本位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
(二)視校內空間、設施及設備情形,提供教師專業發展所需研討空間、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需求為核心,提供諮詢、輔導及駐點服務,並開設學分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參考終身學習的教師圖像及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並因應課程改革,規劃及辦理教師增能研習、工作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甄選具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並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協助到校陪伴輔導、帶領社群、領域備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工作;服務學校應依相關法令,減授教學節數或支給鐘點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就教學年資三年以下之專任教師,訂定及實施初任教師陪伴輔導方案,並提供相關支持措施。
前項陪伴輔導方案之實施,得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甄選之教師為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請教師組織參與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教師組織參與前項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劃及推動,其應辦理事項、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與教師組織協商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鼓勵教師專業發展;教育部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亦得寬列經費予以補助。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提供教師自行或聯合其他教師申請自主專業成長計畫之經費補助或資源支持。
前項自主專業成長計畫,期間以一學年為限,包括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從事研究、參訪交流、公開授課、辦理或參與研習、工作坊、專題講座或其他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之活動。
離島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者,由教育部核實補助交通費及住宿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將離島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進修第二專長情形,列入教師介聘積分採計之項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教師專業發展需要,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教師共同時間,於校內或跨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活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鼓勵並支持教師組成校內、跨校、跨領域或網路數位之專業學習社群。
教師得透過教學研究會、年級(段)、領域會議、專業學習社群或其他課程教學相關會議,進行共同備課、公開授課、教學觀察與專業回饋、研發課程與教材及其他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之活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之成效,應列為學校評鑑之重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