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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積極推動多元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提供教師專業發展之必要支持及協助,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
(一)整合所屬機關(構)、單位之教師專業發展資源及組織,指定專責機關(單位)依教育政策及地方特色發展需求,規劃及推動教師專業發展活動。
(二)於轄內提供教師專業發展所需研討空間、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三)補助教師從事其他專業發展活動所需經費,並對辦理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四)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所需交流或成果發表之網路平臺,並協助舉辦成果發表會。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依學校發展特色、學生學習及教師教學需求,規劃學校本位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
(二)視校內空間、設施及設備情形,提供教師專業發展所需研討空間、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需求為核心,提供諮詢、輔導及駐點服務,並開設學分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