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指示管理銀行以管理帳戶辦理支付款項之自行或跨行轉帳支付作業,或將管理帳戶之支付款項調撥轉入合作帳戶或清算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指示合作銀行以合作帳戶辦理支付款項之自行轉帳支付作業,或將合作帳戶之支付款項調撥轉入管理帳戶或清算帳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管理銀行與合作銀行簽訂契約,就本項作業之辦理,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
二、管理銀行得隨時向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查詢本項作業之辦理情形。
三、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或報表予管理銀行進行支付款項帳務核對。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清算帳戶逾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與管理銀行約定一定比例之款項餘額,得指示管理銀行調撥轉入管理帳戶或合作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