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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支付款項之動用,有資金調撥之需要,應透過管理帳戶調撥至各合作帳戶或清算帳戶,不得調撥至合作帳戶及清算帳戶以外之其他銀行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辦理資金調撥所產生之費用,不得由使用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