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管理帳戶之銷戶,原管理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管理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合作帳戶之銷戶,原合作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管理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清算帳戶之銷戶,原清算帳戶餘額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清算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收益計提金帳戶之銷戶,原收益計提金帳戶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收益計提金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