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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鼓勵檢舉查獲違法案件獎勵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鼓勵檢舉、獎勵查獲違反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
廣播電視法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之人員,特訂
定本辦法。
本辦法以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主管之法律所為罰鍰之處分適用
之。
本局依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暨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核處罰鍰之案件,得在年度預算中
,編列獎勵項目。
獎勵依各案實際執行收繳金額百分之三十核定獎勵金額。
本辦法獎勵對象及分配比例如左列:
一、檢舉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一。
二、查獲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二,其有協辦者,主辦者六成,協辦者四
成。
三、執行人員五分之一。
四、本局同仁互助會五分之一。
前項分配方式,如有任何一類獎勵對象從缺時,由其他各類依原比例分配
之。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本局人員,每人每月之獎勵金以新台幣一萬元為
限。
本局應開立專戶儲存公積金,公積金之來源如左:
一、本局人員獎勵金逾一萬元部分。
二、本局同仁互助會就應領之獎勵金每月提撥百分之五十。
公積金由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勘酌左列情形提撥使用:
一、本局人員因公執行職務致身體或財務遭受損害時。
二、本局辦公費用或特別辦公費用不足時。
三、本局同仁互助金不足時。
四、其他與檢舉或查獲有關之事項。
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執行人員,指對罰鍰案件經催繳、查訪或配合法
院人員實施強制執行之人員。
罰鍰處分之承辦單位,應定期將已全數收繳或專案簽結之案件,依附件格
式造冊,向本局會計室支領獎勵金,並依第四條規定分配。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終結之罰鍰案件,其獎金分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分期繳納,尚未終結之案件,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終結
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