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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鼓勵檢舉查獲違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獎勵依各案實際執行收繳金額百分之三十核定獎勵金額。
本辦法獎勵對象及分配比例如左列:
一、檢舉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一。
二、查獲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二,其有協辦者,主辦者六成,協辦者四
成。
三、執行人員五分之一。
四、本局同仁互助會五分之一。
前項分配方式,如有任何一類獎勵對象從缺時,由其他各類依原比例分配
之。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本局人員,每人每月之獎勵金以新台幣一萬元為
限。